台大心理系

常用資訊 常用法規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

2015.07.14發布

93年3月24日9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4月27日99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16日99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年1月9日101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17日103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7月7日報院同意核備

第一條 本系依照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第七條之規定,於「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設置「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應依本系擬定之師資發展計畫,進行新聘專任教師甄選作業,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新聘專任教師候選人。

第三條 
1.本委員會由本系系務會議推派及院長指派之副教授以上教師七名為委員組成,其中系務會議推派之委員人數應較院長指派委員多一名,且依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相關條文產生。
2.本系應提出院長指派委員之推薦名單,名單內教師須符合本校「教師評鑑準則」所列因學術成果而得免辦評鑑之條件,且人數為院長指派人數加一倍,呈請院長選定本委員會之院長指派委員。
3.系主任為本委員會召集人。

第四條
1.本委員會原則上應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分別送請系務會議及理學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雜誌或網站上。應徵資料本委員會收件後依規定進行教師甄選。
2.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惟如有特殊事例,經本委員會認定,並報經系務會議及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3.本委員會每次公開徵才宜於應徵人員達徵聘名額三倍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如有特殊狀況,其處理方式需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可、校教評會主席核可。

第五條 應徵人員如其最高學歷為本校授予,離校後未在本校以外機關(構)學校從事教學、研究相關工作兩年以上,不得列為候選人。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皆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理學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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