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心理系

常用資訊 常用法規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所)組織規則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所)組織規則

1994.11.09.系(所)務會議通過
1996.12.18.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998.07.22.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02.11.20.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4.03.12.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4.04.24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宗旨

第 一 條: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及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求健全運作與發展,特訂定本系(所)組織規則。

第二章 任務

第 二 條:本系(所)任務為心理學學術之教學、研究及推廣。

第三章 系(所)務會議組織與議事規則

第 三 條: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系(所)務會議組織與議事規則」。

第 四 條:除另有規定外,本會議為本系(所)之最高決策會議。

第 五 條:系(所)務會議由本系專任教師、系學會會長、職員代表一人、大學生代表一人及研究生代表二人組織之。

職員代表由職員(含助教)互選產生。學生代表由本系(所)學生經民主程序產生之,其產生辦法由學生自訂。任期均為一學年。

上述成員,屬於休假、借調、休學、或請假逾半年者,得不計為應出席人。

討論與議決教師人事案時,學生與職員應退席。討論與議決職員人事案時,學生應退席。

第 六 條:系(所)務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一般議案應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重要議案達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

第 七 條: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任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一次。新任主任於第一次主持會議時,得提出任期內之工作計畫。

第 八 條:應出席人達三分之一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時,系(所)主任應召開並主持之。若系(所)主任拒絕或無法為之,由應出席人公推一人為之。

第 九 條:系(所)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系(所)務會議組織與議事規則及本系(所)內部重要規章。

二、經費與空間之分配與運用原則。

三、重要之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本系(所)的發展計畫。

五、學術合作與推廣教育等有關事項。

六、推薦與罷免系(所)主任之人事案。

七、依法令應經系(所)務會議審議之事項。

八、其他本系(所)重大事項。

第 十 條:系(所)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專案小組或置負責人,協助處理本系(所)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第 十一 條:其他議事規則,以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為準。

第四章 系(所)主任

第 十二 條:本系(所)設主任一名,其權責為:

一、承擔及執行校方所賦之權責;

二、依據本系(所)規章與本系(所)務會議之決議,推行有關事務;

三、得指派副主任襄助系務。

四、得指派人選,協助本系(所)應理事項。

第 十三 條:本系(所)主任人選由系(所)務會議產生,其辦法另訂之。

第 十四 條:系(所)主任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 十五 條:系(所)主任如認定系(所)務會議之決議有違本章程第一條與第二條之規定,或有窒礙難行之處,得提請覆議。

第 十六 條:系(所)主任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辭職:

一、連續不能視事超過六個月;

二、對系(所)務會議之決議提請覆議時,若系(所)務會議維持原決議後,拒絕或無法執行決議。

第五章 任務編組

第十七條:本系(所)得按實際需要,經系(所)務會議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處理指定之任務。

第十八條:常設委員會之組織規章,另訂之。

第十九條:委員會得擬訂相關之規章。

第二十條:委員會應於該學年度第一次及最後一次系(所)務會議分別提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年度工作報告。委員會之作業應配合系(所)主任之行政進度。

第六章 單行規章

第二十一條:須經系(所)務會議審議通過與常設委員通過且經系主任核定之規章,為本系(所)單行規章。後者須向系(所)務會議報備。

第二十二條:(1)系(所)務會議審議通過之規章與(2)常設委員會通過且向系(所)務會議報備之規章,為本系(所)單行規章。。

第二十三條:系(所)辦公室應將規章整理彙編,其處理要點另訂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系(所)組織規則之訂定與修正,系(所)主任所提之覆議案,及系(所)務會議決議後一年內之複議案為重要議案。系(所)務會議訂定之單行規章中特別規定為重要議案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系(所)各項會議之議案,若涉及特定出席人或其親屬,該出席人應於討論與議決該議案時迴避。會議主持人應迴避時,由出席人公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六條:本系(所)組織規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院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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