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發布
88 年 12 月 15 日系務會議通過
89 年 2 月 23 日院務會議通過
110 年 5 月 12 日系務會議通過
【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依本校理學院教師評鑑辦法訂定本辦法暨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校支薪之本系專任教師適用本辦法暨施行細則。
第三條 各級教師評鑑期程如下:
講師: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以後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
助理教授: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以後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者,依第六條相關規定實施評鑑。
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
教師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本系,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副教授以下教師如併計其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本系同意,得辦理評鑑。
教師於升等通過後,應接受評鑑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當學期重新起算。
第四條 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但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評鑑。
自一百零一至一百零四學年度起聘之新聘專任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視為覆評不通過,應以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一百學年度以前已聘之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應列為評鑑時考量之項目,並於受評表件中註明,供評鑑委員及本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參考。
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項未升等之年數。
第五條 評鑑不通過者,院方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協助於二年內
(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惟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評鑑不通過時,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同評鑑不通過。
第六條 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本系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系教評會,系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二、本系評鑑期程辦理:
於來校服務第五年應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系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四、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五、本系於評鑑作業完成後,將評鑑結果及相關會議紀錄報院核定。
第七條 各級教師對評鑑結果有異議者,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八條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
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至於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九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欲申請免辦評鑑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系簽報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審查後,由院方向校方推薦為免評鑑教師: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教學傑出獎等同本校五次教學優良獎、一次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等同本校十次教學優良獎)。
六、曾獲頒科技部(原國科會,以下同)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且教學、服務表現優良者。
七、曾獲科技部或其他獎項,或執行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折算後累計達十分以上且教學、服務表現優良者;獎項與計畫之採計與折算方式得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規定折算,採計為免評鑑資格,不得以上開規定以外之獎項或研究計畫折抵。
109年以前執行之研究計畫,主持或共同主持均列入採計;自110 年起所執行之研究計畫僅採計主持人計畫,共同主持人計畫不列入採計。
國外延攬回國教師,以副教授職級起聘者,於任職日前 6 年期間,如專職 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等級以上),每年得比照主 持科技部研究計畫一年,依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規定採計免評鑑分數,經審查後至多採計 3 分;以教授職級起聘者,於任 職日前 12 年期間,如專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助理教授/助理研究 員等級以上),每年得比照主持科技部研究計畫一年,依本校教師免評鑑資 格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規定採計免評鑑分數,經審查後至多採計 6 分。
本系教師免辦評鑑申請之審查,除符合第一項各款申請條件之一外,並應經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綜合審查後始得向校方推薦。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科技部各項獎項及研究計畫」,須為科技部授與項目,不得以其他單位獎項或研究計畫折抵。
第十條 教師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有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務,由本系檢具佐證資料,送經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
經取消免評鑑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第十一條 因故獲准留職停薪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應接受評鑑年限內。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分娩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檢具證明文件
簽經本系、本院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
但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延後評鑑以一次為限。
教師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遭受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本系、本院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
同一評鑑週期內以遭受重大變故申請延後評鑑者,以二次為限。
第十二條 一、本系教師受評鑑之項目為研究、在本校之教學、及對校內與無固定報酬的校外學術活動之服務等三項。各項佔分權重分別為:研究40%~50%,
教學30%~40%,服務10%~30%。受評者可在區間內以5%間距自行擇定其研究、教學與服務之佔分權重。三項總和為100%。
二、研究、教學與服務三項之「分項得分」由評鑑委員參照「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鑑參考準則」評定,每一「分項得分」以100分為滿分。「評鑑總成績」為各「分項得分」乘以該分項權重後相加之總和。
三、「評鑑總成績」需達70分始為及格。
四、評鑑小組應就受評者之過去表現及未來努力方向提出具體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本系教師評鑑小組由五至九位成員組成,由符合第九條之本校專任教授或校外人士擔任之。評鑑委員由系主任提名並指定召集人,且經本系教師評審
委員會通過。
第十四條 本系應於每學年開學兩個月內成立教師評鑑小組,評鑑工作應於該學年下學期開學前完成,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鑑
條件者報院核定。評鑑結果統一由院以書面知受評教師。
經評鑑未通過者,由院方通知受評鑑教師,得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
第十五條 本辦法暨施行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暨施行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90年5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2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4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9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1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9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4月14日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2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據103年6月25日校教字第1030044295號公告統一修正
依據103年11月3日校教字第1030082844號公告統一修正
依據104年6月16日校教字第1040042022號公告統一修正
106年6月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6月15日第91次院務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1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
110 年 5 月 12 日系務會議通過